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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鹰潭最新禁燃区域公布
2022-01-26 12:24:43    来源:鹰潭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志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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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鹰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鹰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鹰府发〔2019〕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鹰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地点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是指月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全部范围;贵溪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及雷溪镇、罗河镇、天禄镇、鸿塘镇、志光镇、滨江镇等6个乡镇全部行政区域;余江区邓埠镇、中童镇、洪湖乡、刘家站乡、水产场、白塔渠管理局仙塘官家、水稻原种场、青年农场全部区域,以及杨溪乡与邓埠镇城区交界的插花地带(具体为:江背村委会水口张家山、陆家新村,塘井村委会黄家组、何家组);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接待中心(南部、北部)规划区、上清镇接待次中心规划区及各景区范围内自然村区域(泥湾、历山、通桥、塘桥、洪湖、水北除外)。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4.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

  5.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7.桥梁、地下空间;

  8.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内的宾馆、酒店、物业服务、婚庆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构)筑物、窨井等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建筑物公共走廊、楼梯、屋顶等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市民文明环保节庆,文明安全祭祀,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五、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规定,带头文明祭祀、文明节庆、文明庆典,示范移风易俗。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七、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内的宾馆、酒店、物业服务、婚庆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劝阻义务,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或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6212119,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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