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前教育改革需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有关规定,经依法履行价格调整程序,拟定了《鹰潭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现公示如下:
鹰潭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江西省定价目录》(2018年),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幼儿园运营成本和学前教育发展等因素,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鹰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方案
1.调整保教费的幼儿园范围
鹰潭市城区范围内公办幼儿园。
2.调价方案
综合考虑周边地市收费标准、价格调整幅度、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听证会报告,拟按如下方案调整:
省级示范幼儿园:由每月400元/生调整为550元/生;
市级示范幼儿园:由每月300元/生调整为450元/生;
城区普通幼儿园:由每月200元/生调整为350元/生;
农村普通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由每月120元/生调整为220元/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由每月100元/生调整为200元/生。
二、优惠政策
1.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实行免收保教费优惠政策,对其他家庭困难幼儿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
2.在减免保教费外,根据《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对在公办、公办性质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三、管理与监督
1.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家长因自愿选择园区提供幼儿伙食产生的伙食费、为方便幼儿园生活和教育而代收的费用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2.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监督指导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对城区公办园的业务指导,督促各园从严控制成本、支出,并按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成本和收费公开透明化。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定期进行成本监审,进一步对公办幼儿园经营成本进行约束。
四、执行时间
以市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公示时间从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公示期内,欢迎广大群众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
邮箱地址:tzxmgh163.com电话:0701-6250866
鹰潭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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